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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纪委 来源:纪委 纪委办 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6-06-12 19: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和二级院(系、校)部、处、室(以下简称中层机构)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岗位责任,保证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重新修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责任范围

第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

第二条  学院纪委的责任

学院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政班子及成员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 学院党委书记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1、担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学院所属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召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2、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院发展计划和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工作,过问重大问题。

3、组织、督促学院党政班子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团结、带领党政班子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4、监督党政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他们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党政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述职述廉。

5、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6、发现党委、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1、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2、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

3、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发现分管单位及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4、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抓好落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文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条、院属中层机构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1、中层机构党政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含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下同)要带好班子,并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中层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内容,与院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相对应。按照院党委、院行政、院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实施意见》(艺党[2006]18号)各项责任的落实。

3、中层机构党政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要根据上级要求,与院党委、院行政签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下称《责任书》)。如原签领责任书的责任人因工作变动岗位,由接任人继续执行该年度内《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4、中层机构党政班子及其成员每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领导班子及成员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述职述廉。

二、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2、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及干部任用等问题上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按规定程序运作而个人擅自决定而出现问题的。

3、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招生考试、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和招投标,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严,出现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

三、责任落实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2、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3、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党纪国法有关规定进行。

4、本实施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2006年12月15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建设  责任制  实施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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