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更好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范围内发文通报有关党纪处分案件情况。本规定所称曝光,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党纪处分典型案件情况。
第三条 凡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查处或批准,向纪工委备案以及其他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查处的党纪处分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通报。
第四条 上条所列案件中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涉刑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曝光。其中,顶风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应当予以曝光。
第五条 通报、曝光的内容包括违纪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
第六条 通报下发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同时抄送部门党组(党委)。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转发至本部门各级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批、报备党纪处分案件。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及该报批、报备案件未报批、报备的,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应当约谈该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还可以通过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的形式,开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应重视和支持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