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
桂纪发〔2014〕10号
关于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
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农垦工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党组(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广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14年3月17日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巡视或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作风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时,为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就作风问题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一般由各级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党组)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党组)约谈。
约谈可以由上述机关分别进行,也可以联合进行。分别约谈的,约谈结束后应及时互通情况。
第四条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约谈经约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的,必须报同级纪委或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约谈机关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前,应拟定约谈提纲,并明确主谈人。
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主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约谈事项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明确表态。
第八条约谈应当做好谈话记录,交约谈对象签名确认。约谈相关书面材料由约谈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第九条约谈后由约谈机关根据约谈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应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
(二)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约谈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参与约谈的人员对约谈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约谈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