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2015年4月,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王志忠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5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志忠有期徒刑十一年。
犯罪事实:王志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88.7179万元。
简历:王志忠,男,汉族,河北青县人,1953年3月生,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2011年5月改制更名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12月25日,不再担任天津物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