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荣女婿程丹峰受贿近千万被判8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的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今年初判处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现年47岁的程丹峰系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的女婿。法院经审理查明,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荣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岳父任省委书记 女婿收3人财物
公开资料显示,程丹峰22岁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毕业后,进入财政部工作,先后任职地方司、预算司、国库司等部门。其间,程丹峰在中央财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得了博士学位,此后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还曾前往美国斯坦福大学做了半年多访问学者。
2011年7月,程丹峰离开工作了近19年的财政部“空降”湖南,担任湖南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副局长。次年底,再一步“空降”到地市,担任张家界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旅游和招商。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荣担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3人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荣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3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其他情节综合考虑,法院一审判决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曾向行贿人打招呼“贿款是借款”
根据法院判决书,2014年6月,苏荣接受组织调查。为逃避调查,程丹峰于2014年7月通过妹妹程某某将200万元退给廖某某,并与廖某某约定在组织调查时将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已经归还。
苏荣案发以后,程丹峰担心自己收受范某某财物的事情暴露,2014年底在北京鸿灏阁茶楼与范某某等人商量,若组织调查,要隐瞒程丹峰接受范某某送的江联公司股份的事实。
2014年上半年,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荣的消息后,找到程丹峰要求退钱,程丹峰安排其妻分两笔转账退给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并与上官某某约定,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某送给他的200万元谎称是借款,并再次要上官某某在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
■ 案情
编织袋收现金 藏在地下室
法院判决书显示,程丹峰被指控的受贿事实一共三笔:2010年2月,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公司以2.95亿元竞得江西省吉水县城北新区某地块。因资金紧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某多次向吉水县政府请求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获批准。2010年6月,廖某某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00万元,请托程丹峰协调此事。程丹峰予以收受,先后向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财政厅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
2009年至2012年,范某某的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联公司)94.33%股权过程中,范某某请托程丹峰向江西省南昌市相关领导打招呼协议出售,未获同意;后又请求在挂牌出售时附加对己有利的条件,排除竞争,得到南昌市相关方面的支持,最终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地收购了江联公司94.33%股权。为感谢程丹峰,范某某2010年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共计150万元,程丹峰予以收受;2012年送给程丹峰江联公司股份80万股(价值人民币377.6万元),由程丹峰妹夫吴某代持。2013年1月、2014年8月程丹峰先后获得分红41.6万元、38.4万元。2016年,江联公司以800.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程丹峰所持的股份。
2010年,上官某某认识了苏荣女婿程丹峰。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接受上官某某的请托,先后找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相关领导打招呼,为上官某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帮忙。为感谢程丹峰帮忙,上官某某在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20万;2013年送给程丹峰港币10万元,程丹峰均予以收受。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0年6月,廖某某安排其司机取款200万元带到北京,放在其住宿的中国武警司令部招待所房间内,打电话请程丹峰在招待所楼上的湘鄂情饭店吃晚饭,饭后,廖某某从他车后备厢里将事先用两个编织袋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搬到程丹峰车上送给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将这笔钱存放在其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程丹峰将其中的1245000元存入以其父亲程某的名字办理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交给其妻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 解读
程丹峰为何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一般受贿罪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本案中被告人程丹峰是时任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女婿,并且是以该身份实施的受贿活动。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受贿,而是先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楠说,在本案中,程丹峰利用岳父苏荣的影响力,向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利用其本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被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