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通报25起“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关于25起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推动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2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柳州市发生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宴请纵酒伤人问题。2015年10月17日晚,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队长白爱忠为搞好业务关系,在柳州市某饭店宴请广西盐业公司党组书记、经理、广西盐务管理局局长刘汉武,同时邀请柳州市维稳办主任张占良等人参加。期间,白爱忠用公车接3名女性陪餐,刘汉武乘坐公车前往。席间,参与宴请人员纵酒酗酒,刘汉武殴打陪餐女性致伤,张占良等相关人员未采取措施有效制止即离开;餐后由私人老板买单。该事件经网络、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15年11月,刘汉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有关规定行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白爱忠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张占良受到撤销柳州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处分。
二、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财物问题。2015年6月,桂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药品和医疗器械稽查科负责人黄海燕、主任科员张建、科员褚慧英到该市某超市执法调查过程中,收受该超市工作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405.9元。同年9月,该超市因不满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其有关问题的处罚,向市食药局举报黄海燕等人收受财物问题;黄海燕等人对抗组织调查。11月,该超市向社会印制举报传单,引起媒体曝光和社会关注,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11月,黄海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科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褚慧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市药监局副局长聂平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队长杨志成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三、南宁市马山县工商局原副局长张建明收受好处费问题。2009年至2013年,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化肥供应商、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化肥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费共计9.1万元。2015年6月,张建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局五里亭工商所原副所长农胜宏收受好处费和渎职问题。2013年5月,五里亭工商所在查处某加工点无证照非法加工牛肚问题时,农胜宏收取1.8万元好处费后将牛肚退回该加工点,导致该批牛肚流向市场,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11月,农胜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柳州市柳城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原局长周剑虹收受水利工程好处费问题。2007年至2014年,周剑虹利用职务之便,在人畜饮水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好处费共计40.5万元。2015年9月,周剑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柳州市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原主任覃浪山失职渎职问题。2012年,覃浪山在征地拆迁征收补偿审核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66万元。2015年8月,覃浪山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桂林市龙胜县水利电力局原局长李慧军收受工程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3年,李慧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材料采购、河道采沙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114万元。2015年10月,李慧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桂林市荔浦县龙怀乡东坪村原村委班子成员私分生态公益林补偿款问题。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时任东坪村党支部书记赵正平、副书记姚考林、村委副主任黄华等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私分该村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共计6.4万元。2015年9月,赵正平、姚考林、黄华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3人刑事责任。
九、梧州市藤县太平镇永平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次华虚报骗取、截留私分农村卫生厕所改造补助款问题。2012年至2013年,吴次华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伙虚报骗取、截留私分财政改厕补助专款4.4万元。2015年10月,吴次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梧州市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原班子成员工作失职问题。2010年至2014年,时任樟木社区党支部书记甘桂福、居委会主任钟伟侠、居委会副主任岑文凤、居委会报账员苏惠溪等人违规将政府返还社区的集体回建地以低于市场价格出让,造成集体资产损失。2015年10月,甘桂福等4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东海村原党总支部书记黄深焕侵吞征地补偿款问题。2012年,黄深焕在协助开展合浦县铁山港东岸临海产业园白沙镇龙腾路建设工程的土地征收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其负责管理的土地补偿款408.23万元。2015年10月,黄深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北海市合浦县精神病医院原财务科、医保科科长吴婷机骗取医保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2年,吴婷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虚假医保刷卡入院登记,虚构他人住院治疗病历、住院费用结账单等方式,与他人共同骗取医保资金共计3.7万元。2015年9月,吴婷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师朱汝超收受好处费问题。2010年至2012年,朱汝超利用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之机,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好处费共计27.1万元。2015年9月,朱汝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北湖社区党支部书记欧铁笔侵占集体土地问题。2008年以来,欧铁笔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规建房,建筑面积74.075平方米。2015年7月,欧铁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没收。
十五、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大岐村原村委主任黄厚旭挪用集体资金问题。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黄厚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存放集体资金4万元,并挪用2.3万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2015年2月,黄厚旭将挪用资金主动上缴该镇廉政账户。2015年8月,黄厚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六、贵港市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原股长潘剑宏收受规划设计调整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4年,潘剑宏利用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容积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调整的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共计14万元。2015年11月,潘剑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蒙公村、岭庆村原村委班子成员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2011年至2012年,时任蒙公村党支部书记曾远志、村委主任刘意史、妇女主任邓慧珍、民兵营长丘树武、文书黄飞文,岭庆村党支部书记王志忍和委员李文弄、毛敬卫及妇女主任颜淑茜,在开展平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征地工作过程中,通过虚增征地面积、虚构地上附着物等方式,分别骗取征地补偿款4.85万元和13.3万元。2015年9月,曾远志等9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金谷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刘兴洪非法买卖土地及参与“两违”问题。2006年下半年,刘兴洪以修建金谷村委广场的名义,向村民非法购买土地5.9亩,并将其中4.4亩非法转卖给他人,1.5亩留给自己违规建房。2015年7月,茂林镇党委给予刘兴洪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百色市那坡县龙合乡惠布村村委原副主任农英雄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08年至2014年,农英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7.4万元,后分次退还集体。2015年7月,农英雄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二十、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菁盛乡内曹村村委原主任黄庆坤收受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黄庆坤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3.59万元。2015年11月,黄庆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镇组织委员谢力挪用家庭水柜补助专项资金问题。2015年4月,谢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镇家庭水柜补助专项资金13.66万元归个人使用。7月,谢力将挪用资金退还有关农户。2015年12月,谢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由副科级降为科员。
二十二、来宾市忻城县古蓬镇龙利村原班子成员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09年至2013年,龙利村党支部书记樊才谋伙同村委主任樊坚红和副主任樊胜高、樊恒利,以他人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资金3.6万元私分;收受村民危房改造好处费0.6万元。2015年11月,樊才谋等4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政府民政助理张治骗取、套取民政资金问题。2005年至2015年,张治在担任高安乡政府民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套取城乡居民低保金、复员军人优抚金共计10.2559万元。2015年11月,张治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容市政管理局干部谢立涛收受危旧房改造好处费问题。2012年至2013年,谢立涛在担任江州区村镇建设管理所驮卢分所负责人期间,3次收受农户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2.4万元。2015年9月,谢立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畜禽市场开发经营部原法人代表赵普行非法转卖土地问题。2001年至2008年,赵普行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镇畜禽市场开发经营部部分土地非法转卖给他人,共获非法所得382.5万元,其中个人获利82.79万元。2015年9月,赵普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看,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依然易发多发。有的性质还比较恶劣,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群众深恶痛绝。全区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一定要从上述问题中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要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措施,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对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处理,使纪律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专项工作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在主责主业上聚焦再聚焦,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挺起纪律和规矩,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遏制基层腐败滋生蔓延。要把责任追究作为推进专项工作的重要手段,持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组织,坚决实施“一案双查”,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