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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监狱总医院原院长熊成仁收受好处 为犯人改病历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发布时间:2016-11-02 10:37 浏览次数: 【字体:

      收受好处为重刑罪犯改病历

      自治区监狱总医院原院长熊成仁一审获刑

 

  10月27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自治区监狱总医院(对外称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对内更名为新康监狱)原院长、监狱长熊成仁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熊成仁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审理查明,熊成仁在2006年任广西区监狱总医院(新康监狱)副院长、副监狱长期间,明知2001年“7·17”矿难事故主犯黎东明的家属黎某、黎某足等人,为办理黎东明的保外就医四处活动,仍接受他人的吃请和送礼。其中在2005年8月单独接受黎某足约请吃饭时,熊告知黎,犯人如有精神病,通过病残鉴定后,由罪犯所在监狱报请监狱局审批即可获得保外就医。同年9月13日,黎东明的病情记录上出现思维、语言、行为异常或者紊乱等临床表现,熊成仁对此予以默认,同时医院安排精神病专科医生张某为黎东明的临床主管医生,并于9月14日请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务科长、副主任医师许某年及科主任、主任医师曹某康来院会诊,初步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2005年12月,熊成仁再次接受黎某足的约请一起吃饭并告知对方,医生张某对黎东明病情的诊断是“老年性精神障碍偏执型”,要想通过司法鉴定还不够严重,蓝某辉、黎某足向熊成仁提出,能否将病情改重些。熊成仁明知主管医师在《住院病历》记录诊断的病情,是精神病司法鉴定医生作为诊断得出诊断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还利用其职权一次性将张某对黎东明病历记录中5处诊断“老年性精神障碍偏执型”修改为“晚发性精神分裂症”,以此作为上级医生参与的诊断意见。2005年12月下旬,在熊成仁的要求下,张某联系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为黎东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提供了修改后的黎东明《病历记录》,当晚黎东明家属宴请鉴定人员及熊成仁、张某等人,饭后四名鉴定人员及熊成仁、张某等人均收受黎东明家属给予的红包。


  2006年1月12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结论为黎东明属“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不全期”。2006年4月3日,熊成仁组织对黎东明进行了病残鉴定,认为其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并向中渡监狱出具《罪犯黎东明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2006年5月28日,黎东明获得保外就医一年。在此过程中,熊成仁先后收受黎某、黎某足行贿款21万元。此外,在与南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新康监狱培训中心项目过程中,熊成仁还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昌给予的好处费4万元。2015年5月案发后,熊成仁退出赃款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熊成仁在身为监狱医院副院长及监狱司法监管人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重刑犯亲属的请托,为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罪犯出主意,篡改病历,弄虚作假提供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给罪犯服刑监狱报上级审批,导致不符合保外就医的重刑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并在事后收受罪犯亲属给予的感谢费,上述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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